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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情上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07 发布机构: 陵川县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顺利推广和应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扎实推进救灾救助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数字化水平,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2号)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救灾发〔2023〕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灾情上报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展系统试运行工作

应急管理部救灾司会同科信司、大数据中心开发了面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受灾群众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的开发建设是救助资金管理方面的重要创新之举,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各类救助资金的申请、评议、公示、审批等程序,强化救助资金监督管理,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资金发放使用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根据市应急局4月19日系统运行部署会议安排,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指派一名副乡(镇)长负责,于22日上午前确定一名经办人及一个村报至县应急局救灾减灾股,由县级负责人授权乡镇经办人登录系统并指导其操作,严格按照救助资金的申请、评议、公示、审批等程序,在5月9日前完成系统试运行工作,并收集问题汇总,上报至应急局救灾减灾股,确保系统顺利推广和应用。

二、严格申请救助条件

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可申请救灾救助。具体如下:

(一)应急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投亲靠友或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医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问题的受灾人员。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遭受自然灾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六)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或口粮困难的受灾人员。

三、规范救助审批程序

资金申请要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定、县备案、并张榜公示”的工作流程确定。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予以公示。

(五)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及时发放救助资金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卡通”发放。救灾应急资金发放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四、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救灾工作人员要加强救灾救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形式,把补助标准、申请流程、工作程序等政策规定告知群众。

(三)灾情实行应报尽报,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陵川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