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结果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资格;
(二)执法权的来源;
(三)法定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公示的内容:
(一)授权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受理、审批具体行政事务的内容和权限:
(三)行政处罚(处理)依据;
(四)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内容、标准。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公示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理程序。
第七条 行政执法(许可)结果公示的内容:
(一)办理经营、资质、年审、证照、登记、审批等行政行为的结果;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处理的结果;
(三)举报违法经营行为,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包括:书面公示、报栏公示、电视公示、上网公示等。
第九条 执法单位应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办公条件和设施,选择适合自身优势的方式,将相关公示内容向社会群众公开,接受内外部监督。
第十条 执法单位、个人违反公示制度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以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