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所属煤矿:
为认真做好全县煤矿2024年度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结合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73号)要求,现将全县煤矿2024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鉴(测)定矿井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要求,全县范围内具备鉴定条件且2023年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正常生产、建设的低瓦斯矿井要进行高瓦斯等级鉴定。
二、认真开展鉴(测)定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鉴(测)定工作。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单位)承担;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示的机构(单位)承担。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GB40880-2021)等规定,配合鉴定机构(单位)准备现场鉴定条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以及相邻矿井相关瓦斯地质资料,并对现场、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严格鉴(测)定报告审查
鉴定工作完成后,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审核辖(属)煤矿上报的瓦斯等级鉴(测)定结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数据以及日常瓦斯涌出量等参数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对上次鉴定后出现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或掘进工作面超过3m3/min的矿井,要按照高瓦斯矿井确定瓦斯等级。对于煤矿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特征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的,要按规定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四、强化鉴(测)定日常监督
强化对煤矿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瓦斯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测)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限期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测)定,并及时按规定上报结果。凡发现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提请资质发放单位吊销其鉴定资质。
五、按时上报鉴(测)定结果
矿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完成后,各煤矿的鉴(测)定结果由崇安公司审核汇总后于9月25日前将煤矿企业的鉴(测)定结果以正式文件(含省厅晋应急发〔2024〕173号文件附件1-4)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
陵川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