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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21 发布机构: 陵川县应急管理局

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所属煤矿:

为推动煤矿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应急安技发〔2024〕12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全面落实《晋城市防范遏制煤矿重大灾害事故若干规定》、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导反馈问题整改、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为抓手,引深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厉查处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煤矿灾害治理造假、煤矿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违规组织危险作业等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煤矿反“三违”高压态势,推动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超前预控安全风险,全面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整治范围

全县煤矿

四、整治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1.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

2.图纸造假、隐瞒井下采掘、巷修工作面的;

3.未取得开工批复擅自组织建设施工,或者未按规定复产复建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

4.瓦斯检查假检、漏检,或者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后未按国家规定处置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继续进行作业的;

5.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过滤、修改、删除、屏蔽安全监控数据信息,人为包裹、风吹或者擅自移动井下瓦斯传感器的;

6.编制探放水设计未充分考虑顶底板富水性、周边及上覆煤层采空区积水和煤层赋存条件变化情况,或者探放水钻孔施工弄虚作假的;

7.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或者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生产煤层或生产水平无法再布置掘进工作面的除外);

8.煤矿建设工程违法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或者假整合、假技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

9.其他需要严厉打击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二)煤矿安全生产严重“三违”行为

1.未按规定对提升运输人员的提升机、罐笼、架空乘人装置、无轨胶轮车、单轨吊、卡轨车等设备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瓦斯灾害严重矿井未按规定进行采掘工作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试验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试验的;

2.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排放瓦斯、爆破、过地质构造、处理支架压死、处理煤仓(溜煤眼、溜矸眼)堵塞、处理架前冒顶、工作面安装撤除(大件设备运输)、2米以上登高(临边)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零星)作业未做到“一项目一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监督的;

3.施工探放水钻孔,以及工作面采煤、掘进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或者故意遮挡视频,删除视频数据的;

4.采掘活动擅自通过废弃井筒、通水钻孔和强含水导水地质构造,或者未及时根据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变化情况补充完善巷道支护设计的;

5.人员进入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的盲巷和有限空间,或者井下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者人员处理破碎顶帮、处理溜煤眼堵塞未站在安全地点,或者落煤(岩)后未进行“敲帮问顶”安全确认就开始作业,或者人员未采取措施擅自进入采煤机机道和煤壁之间检修作业,或者擅自进入运行的采煤机、掘进机、破碎机、铲车等机械影响范围的;

6.井下使用新型注浆材料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动火作业,或者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落实《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7.倾斜井巷绞车轨道运输未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或者未按规定正确使用阻车器、挡车栏和跑车防护装置,或者安装、撤除大型设备时人员擅自进入钢丝绳弹性张力影响范围,或者无极绳运输跟车人员站位不当,人员跨越运行的皮带、煤溜、钢丝绳绳道,在皮带运行时处理故障、清理煤矸,或者运送人员车辆未停稳就上下车的;

8.井下违规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未将控制开关打到“零位”并进行机械闭锁的;

9.矿井主要通风机、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井下出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自然发火征兆和透水征兆,井下作业场所瓦斯超限,未按规定立即停产撤人的;

10.煤矿其他安全生产严重“三违”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6月30日)

各煤矿要对照整治内容中明确的9类严重违法行为、10类严重“三违”行为情形,以及《国务院安委办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检查移交典型问题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典型问题隐患清单》)和市应急局“体检式”精查问题隐患等,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同时,组织开展1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新规定和《典型问题隐患清单》的专题培训讨论。煤矿自查自改结束后,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自查自改报告,经煤矿及其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监管关系,6月底前上报县局,报告中要列明自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严重“三违”行为及处置情况。

(二)煤矿主体企业检查(即日起-12月31日)

崇安公司要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组,加强对煤矿“打非治违”工作监督指导,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新规定的专题培训研讨。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由挂牌领导每月牵头对所有挂牌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列出“打非治违”清单表格、填写检查情况,督促煤矿按规定完成自查自改和持续整治,举一反三,剖析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三违”行为产生原因,监督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切实抓好问题整改。

(三)部门监督检查阶段(7月1日-12月31日)

县应急局对全县煤矿开展全覆盖专项整治。对管理团队涣散、灾害治理薄弱、采掘接续紧张、安全事故多发和被列入进行重点监管的煤矿,要重点开展监督整治。同时,要对照《晋城市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表》,组织对辖区煤矿主体企业全面检查1次。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科室(单位)按照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划分和执法检查计划,对县级监管煤矿进行督导检查。专项行动整治期间,煤矿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除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外,还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开展针对性培训教育、内部考核追责、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对于自查发现的“三违”行为,要按照相关制度处理处罚,并在煤矿显著位置警示通报。煤矿自查上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置到位的,县应急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治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部署。

各级、各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的现实,树牢保安全就是保效益、保供应、保发展、保稳定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当前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煤矿瓦斯假检漏检专项整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整治、煤矿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整治等,通过细化分工,关口前移,吸取教训,补齐漏洞,夯实管理,提高效能,确保“打非治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应急局、各煤矿主体企业的“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方案”应于6月3日前上报市应急局。

(二)从严整治“三超”和隐蔽工作面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市、县应急局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通过“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以及信息化等手段,强化“三超”和隐蔽工作面风险分析研判。对存在隐蔽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发现煤矿有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发现今年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煤矿主体企业必须下调年度产量计划,确保全年原煤产量不超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对发现采掘接续紧张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煤矿主体企业必须确定合理限产指标,确保限产后可持续满足回采煤量可采期要求。

(三)坚决严厉打击灾害治理作假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县应急局要对直接监管煤矿的瓦斯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异常数据研判分析,发现异常,要比对现场作业环境、施工记录和实时监控数据差异,对瓦斯监控系统数据和瓦斯抽采(防突)效果检验造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探放水造假行为的,一律按照《晋城市防范遏制煤矿重大灾害事故若干规定》等规定,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责任。市、县应急局要积极从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履职检查发现问题中提取违法违规线索,对于整治期间检查发现的煤矿严重“三违”和违法行为,以及“体检式”精查“回头看”发现同类问题重复出现、检查存在《典型问题隐患清单》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罚。

(四)持续保持“三违”查处高压态势。

专项整治期间,煤矿主体企业挂牌责任领导和煤矿矿长每月要带头深入井下现场查“三违”。对检查发现整治内容中明确的10类严重“三违”行为,一律按照煤矿企业相关制度从重处罚。煤矿主体企业要从6月份开始,在下个月5日前根据上月本企业查处三违情况填写《煤矿企业“三违”查处情况月报表》上报市应急局和相应县级应急局,市、县应急局定期通报各煤矿企业“三违”查处情况和典型“三违”情形,对“三违”查处不力和虚假上报的,要全市通报曝光,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专项整治期间重要信息报送工作。

崇安公司要明确一名联络人,负责“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联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要于6月3日前上报县、市应急局,于2024年7月-2025年1月的每月5日前向县、市局报送本单位及所属煤矿上月的“三违”查处情况,见《煤矿企业“三违”查处情况月报表》。县局要及时报送查处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或者煤矿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违”行为的典型案例,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报送表》,崇安公司每季度至少报送1起查处“三违”行为情况(9月30日、12月30日前)。


陵川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