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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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检查事项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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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查 |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松材线虫病等重大疫情排查 |
(国务院令第46号)第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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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检查 |
野生动植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合规性,非法交易、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为排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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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检查、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的检查 |
开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6年第21号)第十八条《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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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检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合规性、林木采伐许可执行情况、非法占用林地及乱砍滥伐行为排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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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
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设施设备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五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