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