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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文化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清单

发布日期: 2026-05-18 发布机构: 陵川县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 合规标准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许可证 是否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不得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的情况 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备案手续 是否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上网内容 是否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接入方式 是否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 应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
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场内巡查制度建立情况 是否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证照悬挂情况 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登记信息,核查身份证件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核对、登记情况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是否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许可证 是否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依法取得许可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 是否含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 是否存在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娱乐场所经营情况 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有未成年人,是否向未成年人违规提供电子游戏机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着装、标志、经营时间等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等,是否超时经营,是否建立自审和巡查制度,是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及报告等 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警示标志等 娱乐场所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举报电话 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举报电话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游戏游艺设备等 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 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以概率性方式提供实物奖励的,经营者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演出活动 娱乐场所是否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备案情况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备案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数量、设置地址以及具体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控烟工作 是否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四)设置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五)设置醒目的标志;
(六)配置烟灰缸(盒);
(七)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2 对歌舞、游艺、剧本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备案、剧本娱乐活动内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否备案,内容是否含有法规禁止内容,是否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 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依法取得许可 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依法取得许可。 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港澳台、外资演出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依法取得许可 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备案手续 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备案 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演出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举办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文件 依法取得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演出批准文件 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文件 依法取得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演出批准文件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法取得批准文件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备案证 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是否备案 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义务履行情况 是否依法履行义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演出门票销售行为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依法取得批准文件后出售门票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演出批准文件 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不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演出举办单位发布的演出活动信息等 是否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冠以“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际  等字样 没有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没有冠以“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际 ”  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没有误导、欺骗公众。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营业性演出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或停止演出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营业性演出 是否假唱、假演奏,是否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等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是否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审批手续 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检查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人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4 对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检查营业执照、培训服务合同、收费和退费标准、安全责任制和应急管理机制 对艺术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艺术培训机构应有相关合同、安全责任制和应急管理机制
5 对文物市场的行政检查 经营事项批准材料 是否取得文物商店经营资质 依法设立,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6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资质 是否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6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持证单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持证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6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许可证》涂改、转让换发或者注销 《许可证》是否涂改、转让换发或者注销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6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6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生产单位备案等程序 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的条件及相关情况 是否具备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的条件 旅行社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况 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情况 是否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旅行社应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情况 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旅行社应当安排得取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情况 是否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应当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情况 是否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发布信息、宣传情况 是否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安排的旅行活动 是否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行社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情况 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以及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 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是否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情况 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报告情况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 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旅行社应当按照报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是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报价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情况 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旅行社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情况 是否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旅行社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情况 旅行社是否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应当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情况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情况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游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中的相关事项 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相关事项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相关事项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情况 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 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行社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信息告知旅游者的情况 是否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情况 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情况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否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情况 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是否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情况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是否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旅行社的情况 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旅行社 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擅自引进外商投资旅行社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情况 是否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是否够两年或者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检查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领队信息、导游证 是否具备导游证、领队资格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导游委派单 是否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导游证佩戴的情况 是否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导游和领导业务活动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及导游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是否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兜售物品、索要小费的情况 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是否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是否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情况 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处置情况 是否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处置情况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是否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执业行为 领队、导游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导游服务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执业行为 是否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不得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导游注册信息 是否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导游证 是否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导游身份标识 是否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处置情况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培训情况 是否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
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不得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
7 对旅游市场、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导游证 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项目 是否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 不得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备案回执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回执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许可证、备案回执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是否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备案回执 设立临时零售点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设立临时零售点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备案回执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是否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是否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项目 出版物经营单位是否发行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项目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是否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资质、经营项目、出版物内容等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是否遵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示内容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两年内进销货清单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是否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是否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8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发行资质、经营项目、供销货清单等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是否遵守规定内容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行任务,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受到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出版行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五)不得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六)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
(七)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发行费用;
(八)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九)应于发行任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
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足量供货,不得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
9 对印刷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印刷内容 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不得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9 对印刷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是否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9 对印刷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许可证 是否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不得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9 对印刷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情况 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9 对印刷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备案手续 印刷经营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是否按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0 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电影是否取得公映许可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是否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变更内容,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检查电影是否取得公映许可 是否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未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