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对统计调查对象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