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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 2025-04-24 发布机构: 陵川县统计局

一、总则

为有效规范县级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确保统计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二、检查机构与人员

(一)检查机构

1.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应明确承担统计执法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 ,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2. 该内设机构应具备独立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能力,与其他业务科室职责清晰、分工明确,避免职能交叉或推诿责任。

(二)检查人员

1. 任职资格:政治素养良好,职业道德高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熟练掌握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编制、统计分析等基础业务流程。

3.参加省级以上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通过考试并取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证。

三、检查内容

1. 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本县范围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是否严格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 ,有无出台与统计法律法规相悖的文件或政策。查看是否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并对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包括责任分解、监督检查、问责处理等环节。

2. 统计机构和人员职权行使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过程中,是否存在受到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的情况,重点关注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上报环节是否独立。

3. 统计调查对象义务履行情况:检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记录和台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统计从业资格或专业能力 ,通过查看证书、询问业务知识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检查程序

1.向被检查对象送达《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明确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并要求被检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 现场检查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到达检查现场后,应首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合法有效的统计执法检查证 ,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详细检查。

3. 制作笔录:当场制作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出示执法证件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对象的陈述等事项,检查笔录应准确客观,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名,应在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并邀请第三方见证人员签字证明。

4. 证据保存: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依法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 检查结果处理

轻微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和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要求被检查对象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提交整改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立案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包括立案、调查、审理、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过程中全面收集证据,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报告;审理由专门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或相关人员负责,确保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建议等,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依法送达;执行环节督促被处理对象履行处理决定,对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补充调查: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补充调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调查需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移送处理:对不属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送记录和跟踪,要求接收部门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