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1 |
陵川县水务局 |
对水土保持 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每年一次 |
电话询查、现场检查 |
2 |
陵川县水务局 |
对单位或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每年一次 |
电话询查、现场检查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1 |
陵川县水务局 |
对水土保持 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每年一次 |
电话询查、现场检查 |
2 |
陵川县水务局 |
对单位或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每年一次 |
电话询查、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