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要做好记录。
2.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应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单位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解决。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登记,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
4.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各类工作台帐,统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