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的受理范围
一、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即有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人民调解不得受理的范围: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已经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4、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有关机关机构处理或者处理完毕的;
5、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