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全县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权力保障和违法执业惩戒,促进我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律师执业权力的具体内容
(一)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二)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三)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知情的权利;(四)在执业活动中人身、财产、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七)办案机关制度保障。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
(八)检举、作证义务豁免。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九)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十)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代理权。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诉讼中的辩护权、代理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代理的权利,不得干预当事人聘请律师,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推荐律师,严禁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可以根据律师需要,凭相关证明材料代为立案、代为提交领取法律文书,与律师一同参加庭审,但不得独立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十一)证据回单。对律师当场依法提交的证据、文书,办案机关和其它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回执单,写明证据、文书的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进一步明确律师违法执业惩戒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