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4-08 发布机构: 陵川县司法局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山西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陵川县各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及和公职律师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陵川县各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及和公职律师考核包括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第四条 年度日常考核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最多扣15分:

1.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

2.因自身过错造成诉讼案件结果败诉,给政府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经征求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

4.其他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任务的。

(二)遵守纪律(3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最多扣10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派的;

2.无故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

3.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4.擅自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5.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及《山西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禁止义务的。

(三)规范执业考核(3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最多扣15分:

1.未建立保存完整工作档案记录的;

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

3.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相关部门处罚处分的。

(四)加分项目(2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2.受到相关部门好评的,每次加2分;

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或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发言的,按国家、自治区、市三级每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司法局提交加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或法律顾问本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如有加分项目的,在工作报告中注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县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座谈会议,分别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述职,开展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考核等次由县司法局根据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相关领导评价综合评定。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支付报酬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任期工作考核于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组织实施。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三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至85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两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含)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执业资格被终止的,由县司法局提出意见,经政府部门会议研究报各政府部门批准后,不再续聘该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经政府部门会议研究报各政府部门批准后,按照《山西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在任期届满时调整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