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继承人赵某于2024年8月20日死亡,其工资截至2024年9月12日,有余额一万多元。赵某的丈夫称赵某的丧葬费、抚恤金近期要打入该工资账户 ,赵某的父母均为高龄老人,其子女均不愿让其知情赵某死亡的事实。
【请问】
1.公证机构能否参照小额遗产继承和保管资格办理该公证?
2.如丧葬费、抚恤金近期打入赵某账户,能否按法定继承公证办理?
【解答】
1.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死者安葬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让死者安息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抚慰;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在死亡后才产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2.可参照小额遗产继承和保管资格程序,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和保管资格公证,由领取人负责领取、保管和分配。
3.公证员和当事人亲属均已经明知该丧葬费和抚恤金性质,再按遗产继承显属不妥。建议由家属跟单位协商,不要发在该工资卡,而直接发在亲属名下。从解决问题角度出发,可以考虑由亲属共同签订协议,共同协商该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