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 2023-11-27 发布机构: 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开展的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

一、前期准备

现场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记于被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被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四)未发现被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 并经被检查对象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现场检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被检查对象,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

的;

2.通过现场检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被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检查;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的行为的检查;

(三)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的检查;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检查;

(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的检查;

(六)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的检查;

(七)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检查;

(八)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检查;

(九)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在招聘活动中向求职应聘人员收费的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用人单位以行政、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检查。

查看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相关材料,检查招聘简章(或公告等相关招聘环节的证明材料)中的岗位是否存在以许可、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聘由社会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招聘录用相关材料及职工名册,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招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用人单位,查看劳动者个人用工材料,随机抽查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身份进行核验。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职工名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核查材料的行为,以及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录用登记材料或核查材料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的检查。

检查招聘简章(或公告等)中是否存在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检查录用通知中是否存在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检查日常用工体检中是否存在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判断是否为民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

(六)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被收取财物。

(七)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检查。

检查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是否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包含国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八)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相关材料,检查是否录用了从事民族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民族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检查是否录用了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检查是否录用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同意的人员,检查是否录用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者办理合法辞职、调动手续的人员,检查是否录用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流动的人员。

(九)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在招聘活动中向求职应聘人员收费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相关材料,检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要求应聘者缴纳费用的意思表示,检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要求应聘者缴纳费用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国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

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务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十九条单位招用人员,除院民法律、行政法规和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国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用工及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检查;

(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存在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的检查;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检查;

(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五)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行为的检查;

(六)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检查;

(七)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检查;

(八)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检查:

(九)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的检查;

(十)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存在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情况的检查;

(十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的检查;

(十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相关手续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被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缴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存在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相关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未按照缴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存在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存在被挪用教育经费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劳动者劳动合同及相关签订记录。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询问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1.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职工名册,检查是否存在未制定职工名册、制定的职工

    名册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要求的情形。

    (五)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劳动合同等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行为。

    (六)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检查。

    查看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及劳动者签收情况等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七)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检查。

    查看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身份材料等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询问劳动者是否本人身份证件被扣押。

    (八)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检查。

    查看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凭证等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询问劳动者是否拿到劳动合同文本。

  2.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用人单位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移交相关记录,检查是否存

    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查阅用人单位档案移交和办理中华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超过十五日(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行为。

    (十)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存在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情况的检查。

    查看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存在未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未载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工会活动相关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检查其是否存在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查看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查看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相关材料,检查是否有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劳动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材料,检查是否存在未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已有的劳动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已有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已有的劳动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国家社会国家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家国务院民族(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和规章的情况(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

    报酬支付情况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行为的检查;

    (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章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的检查;

    (三)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检查;

    (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行为的检查;

    (五)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情况相关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行为。

  4.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度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未按照情况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除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获得高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情况相关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情况相关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等有关情况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是否存在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的检查;

    (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月将国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是否存在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用人单位相关证照(必要时可记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社保中心数据库进行比对),检查其是否存在不办理社保登记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月将国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告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是否存在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代表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大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动保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用人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用人单位违反《障法律、法规和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检查;

    (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的检查;

    (三)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安排职工休规休假又未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的检查;

    (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的检查;

    (五)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用人单位违反《章的情况国家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员工考勤表(或打卡记录等)以及员工工资表(主要查看加班费支付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每日超过三小时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情形。询问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材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被安排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三)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未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的检查。

    查看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检查其是否存在未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未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询问劳动者是否有未休年休假且未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的检查。

    查阅高温期间考勤表等材料,检查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询问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业情况,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五)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的检查。

    查阅高温期间考勤表、工资表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记录等材料。

  5. 检查依据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家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家国家人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民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政府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年缴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纳社会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检查;

    (二)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动人的行为的检查;

    (三)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的检查;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保人介绍就业的行为的检查;

    (五)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行为的检查;

    (六)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的检查;

    (七)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女职工考勤表及女职工请销假等手续,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询问女职工其是否依法享有特殊时期的权

    利保护。

    (二)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用人单位,查阅职工名册,随机抽查用人单位留存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询问劳动者其实际年龄是否已满十六周岁。查看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三)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记录。检查用人单位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前,是否给未成年工安排健康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对已工作满一年的未成年工是否安排健康检查。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对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距前次健康体检已经超过半年的情形。询问未成年工是否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介绍职工名册,随机抽查留存的被介绍工作者身份证复印件。检查是否存在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为。询问被介绍工作者其实际年龄是否已满 16 周岁。

  6.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被检查对象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及职工名册。随机

    抽查留存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检查是否存在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介绍童工就业的行为。询问被介绍工作者或劳动者其实际年龄。

    (六)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职工名册。根据现有责改文书,复核是否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

    (七)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娱乐场所,查阅职工名册,随机抽查留存的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检查其是否存在招用未成障人的行为。询问劳动者其实际年龄。

    三、检查依据

    1.《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法人。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律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法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规和规章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家(三。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劳动派遣单位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检查;

    (二)劳务派遣机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的检查;

    (三)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检查;

    (四)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的检查;

    (五)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的检查;

    (六)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

    (七)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的检查;

    (八)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支付加的行为的检查;

    (九)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检查;

    (十)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的检查;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检查;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

    (十三)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班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检查;

    (十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检查。

    检查是否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检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所载是否一致。检查每年是否进行年检并向审批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

    (二)劳务派遣机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的检查。

    检查是否有反应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投诉或举报。日常巡查中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三)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检查。

    检查是否收到过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日常巡查中是否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四)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的检查。

    检查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明细与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明细,核实是否一致。检查是否有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投诉或举报。

    (五)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的检查。

    检查是否有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投诉或举报。

    (六)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

    听取劳务派遣单位介绍其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 遣劳动者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核实其是否知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检查是否有对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投诉或举报。

    (七)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的检查。

    查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的工资表等工资发放记录材料,检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费、绩效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检查是否有对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投诉或举报。

    (八)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奖金,提的行为的检查。

    查验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提交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 请书。查验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验劳务派遣单位公司章程。查验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查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查验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查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查验劳务派遣单位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检查是否有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供与工作的投诉或举报。

    (九)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检查。

    查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检查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是否还载明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的检查。

    检查是否有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举报或投诉。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检查。

    检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核实协议内容是否约定了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等。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

    听取劳务派遣单位介绍其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情况并查阅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检查被派遣劳动者所被派遣的单位是否为设立该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

    (十三)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岗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检查。

    查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到期时间,核实是否为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并询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否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否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位相关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

    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劳务派遣待遇年人实施办法》

    第六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的检查;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民度报告的行为的检查;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 未依法开展经营业务的行为的检查;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检查;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行为的检查;

    (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的行为的检查;

    (七)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活动的行为的检查;

    (八)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为的检查;

    (九)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为的检查;

    (十)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为的检查;

    (十一)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

    务的行为的检查;

    (十二)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检查;

    (十三)违反政府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的检查。

    检查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及资格情况。检查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材料和使用说明。检查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包含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及《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包含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信息)。提供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的,检查《年国家社会(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度报告的行为的检查。

    向审批机关核实是否提交经营情况检度报告。现场检查、 询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听取其说明、介绍情况。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 未依法开展经营业务的行为的检查。

    是否存在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投诉或举报。检查是否制定了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是否核实参加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是否将招聘信息向社会公布;是否对招聘中活动进行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查看信息发布和审核制度。检查是否存在泄漏或违法使用收集到的单位和个人信息。检查是否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中改变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动关系。对于从事互联网经营和服务业务的,检查是否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询问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举办过现场招聘会的,查看举办现场招聘会资料。查看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协议,对涉及单位劳动关系进行调查。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检查。

    是否配合提供查阅的资料或暂不能提供,理由是否合理。 是否按要求提供材料。是否配合检查人员的询问。是否发现提供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查看许可情况和年检情况。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行为的检查。

    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检查服务台账是否保存不少于 2 年。

  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的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是否明示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是否明示服务项目。

    现场检查是否明示收费标准。现场检查是否明示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现场检查是否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才中介) 活动的行为的检查。

    是否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所载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活动的投诉或举报。

    (八)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为的检查。

    核实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合法。检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是否含查用、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九)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为的检查。

    检查是否实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核实首次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协议或合同时间。检查是否报审批机关开展服务业务备案。核实报审批机关备案材料时间。现场查看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十)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为的检查。

    检查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时间。检查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当地行政部门时间。查看工商登记情况,检查工商变更登记情况。检查变更登记后书面报告当地行政部门时间。检查工商登记注销登记情况。检查注销登记后书面报告当地行政部门时间。

    (十一)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的检查。

    查阅被检查对象提交给审批机关的相关材料,核实其是否取得了依法授权。是否有对被检查对象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投诉或举报。

    (十二)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检查。

    检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所获得的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发放给了补贴对象。是否有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投诉或举报。

    (十三)违反人单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是否有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位遵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投诉或举报。

    三、检查依据

    1.《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力资源守劳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动保、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 2 障以上。

    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 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5.《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户籍、 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七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第二十五条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六条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用工单位经营资质的检查;

    (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的检查;

    (三)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

    (四)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 62 条第 1 款的情形的检查;

    (五)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

    (六)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逾期不改的行为的检查;

    (七)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的检查;

    (八)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实际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协议的情形的检查;

    (九)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十)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人力资源、法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用工单位经营资质的检查。

    核实用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是否在有效期内、用工单位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与《营业执照》所载是否一致情况。

    (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的检查。

    通过向审批机关核实的方式核实是否有反映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投诉或举报。

    (三)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

    一是检查用工单位的职工规和规章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定在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记录文件和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公示情况,核实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是否为经讨论决定并公示的辅助性岗位;二是检查是否有反映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投诉或举报。

    (四)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 62 条第 1 款的情形的检查。

    一是查看用工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情况,检查其是否执行了的情劳动标准,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是询问被派遣劳动者其是否被告知了工作要求和劳动报

    酬;

    三是查看用工单位的考勤表与工资表等材料,检查其是否支付了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了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是检查用工单位的培训记录,听取其介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培训情况,检查其是否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了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是听取用工单位介绍其工资调整情况,查看薪酬制度、 工资表等材料,检查其对连续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实行了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

    一是检查用工单位跟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动派遣单位的关系;

    二是检查是否有反映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投诉或举报;

    (六)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逾期不改的行为的检查。

    一是查看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花名册,比照劳务派遣协议,核对被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情况,检查是否有违法退回的情况;

    二是检查是否有反映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逾期不改的投诉或举报。

    (七)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的检查。

    检查是否有反映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投诉或举报。

    (八)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实际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协议的情形的检查。

    一是听取用工单位关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确定的派遣期限的相关情况介绍;

    二是检查是否有反映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投诉或举报。

    (九)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一是检查用工单位的职工况年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定在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记录文件;

    二是检查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公示情况;

    三是听取用工单位关于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情况的介绍。

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人力资源年行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的检查。

一是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否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

规定,且由人力资源政许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

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是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否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人力资源可行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检查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府行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政许可年国家社会年民族国家国家社会社会社会年社会社会;(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社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人力资源会代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