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级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02 发布机构: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民合作社三级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晋市农(函)发〔2023〕12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2023年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和要求,有序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示范社评选结果将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级示范社原则上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市级示范社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实行民主管理。有固定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依照章程运作,并根据章程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民主管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作社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记录完整。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各级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4.服务带动明显。坚持服务成员宗旨,以本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农民合作社经营的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增收致富,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

5.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要求,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三级示范社评选标准

在符合以上示范社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被评选为县级示范社要求社员人数2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出资额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上年度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量3个以上,社员人数3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被评选为市级示范社要求社员人数3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出资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上年度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量3个以上,社员人数5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要求社员人数5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出资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上年度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量3个以上,社员人数10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愿申报,提交农民合作社省(市、县)级示范社申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2.县级审查。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牵头召开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11月5日前向市农业局行文推荐,并按要求报送农民合作社省(市、县)级示范社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评定监测办法第十条要求内容)两份。

3.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各县申报材料,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和“晋城农事”公众号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命名。

申报省级示范社,按分配名额1:1.2的比例择优筛选,经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审议后,11月1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随报省级示范社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份。

4.省级评定。省农业农村厅择优筛选100个省级示范社候选名单,经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厅党组会审议后,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示范合作社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和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各乡镇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3.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五、材料报送

请于2023年11月3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电子版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

1.《山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师范社申报书》(附件2)、《山西省2023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3)、《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培育记录表》(附件4)、《晋城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附件5)、《乡(镇)2023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6)、《陵川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附件7)、《乡(镇)2023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8)。

2.申报省(市、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一)省(市、县)农民合作社申报书。包括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等。

(二)农民合作社市级(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三)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登记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五)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

(六)农民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复印件。

(八)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等复印件。

(九)农民合作社及产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十)农民合作社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种养基地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流转手续等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报书内已有该部分内容,无需单独报送)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附件:附件1-8.doc

1.2023年市(县)级示范社申报指标分配表

2.山西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3.山西省2023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推荐汇总表

4.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培育记录表

5.晋城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6.乡(镇)2023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推荐汇总表

7.陵川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

8.乡(镇)2023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推荐汇总表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