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把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对农户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充分用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防范洪涝灾害切实防止返贫致贫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因灾返贫长效机制的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将因灾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纳入监测帮扶范围。本工作方案所指因灾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灾害发生后,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及时共享灾害信息,及时推送风险线索,及时组织核查,及时制定落实帮扶措施。
(二)坚持全面覆盖、重点核查。灾害发生后,县、乡、村三级要及时启动响应与会商研判,全面收集风险线索,对存在疑似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
(三)坚持快速识别、及时帮扶。县、乡、村要建立绿色通道,快速开展识别认定,经乡村两级确认,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先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绿色通道”进行管理,由相关部门和乡村两级第一时间实施帮扶措施,确保受灾对象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四)坚持分类施策、先行救助。对因灾纳入监测帮扶的受灾农户,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细化落实各类保障政策,有针对性帮扶。特殊情况下可先行救助帮扶,后履行有关程序,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把灾害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工作机制
灾害发生后,县、乡、村三级立即启动响应与会商研判,各相关部门向县乡村振兴部门推送受灾等相关信息。
(一)部门推送。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受灾总体情况推送。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能风险信息推送要求,在灾害发生后的1天内将受灾情况及可能导致农户返贫致贫的风险线索向县乡村振兴局推送。
(二)及时研判。县乡村振兴局要第一时间统筹工作力量,结合相关部门推送的受灾范围及风险线索,立即组织分析研判。
(三)信息反馈。县乡村振兴局汇总部门推送的风险线索后,当天向相关乡镇推送,并由乡镇立即向相关村(社区)反馈。
(四)快速认定。对受灾农户要建立“绿色通道”,按程序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分析研判、评议公示、复查审核、部门比对、县级审定、公告录入等监测对象认定工作。
四、帮扶措施
对因灾纳入监测帮扶的受灾农户,分析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结构,弄清帮扶需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细化落实各类保障政策,有针对性帮扶。加快开展损毁房屋、道路、水利等项目的维修重建工作,保障农户的住房和饮水安全。帮助农户开展生产自救,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稳岗就业,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理赔。
(一)落实兜底帮扶。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等兜底保障工作,将符合最低生活
保障和特困供养条件的受灾农户,按政策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及时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切实保障好受灾农户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二)开展就业帮扶。对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回流”防灾的,引导及时返岗复工;对原在家务农无法恢复生产或有就业意愿的,引导外出务工,或通过园区企业、产业基地、扶贫车间、公益性岗位就近就地就业;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提升受灾农户再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三)保障住房安全。对受灾房屋和疑似影响居住安全的房屋,由乡镇、村(社区)组织初步筛查并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县住建局指导乡镇纳入危改项目。不能纳入的,要多方筹措资金,尽快落实改造。对房屋墙壁倒塌户,乡镇要及时转移确保居住安全;县住建局应联合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乡镇做好受灾危房排查,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
(四)保障教育和医疗。保障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持续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防止出现义务教育阶段因灾失学辍学现象;协调落实新纳入的监测对象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医保局)
(五)保障饮水安全。对受灾农户饮水水源受到污染的,及时组织清理和消毒,确保饮水安全;对集中供水设施损毁的,及时安排资金组织修复,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加强规模
水厂和集中供水点的水质检测,确保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乡镇)
(六)实施产业帮扶。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班,深入乡村一线、田间地头加强农作物、养殖业、林下经济的灾后恢复和后期管理的现场指导,尽可能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鼓励受灾农户发展“短平快”产业,积极生产自救,减少损失。对严重受灾农户,要认真进行梳理,一户一策帮扶,通过提供农资、种苗等方式,及时帮助补耕补种补养。要及时收集受灾农户滞销农产品信息,加强与社会需求、政府采购等对接,千方百计帮助销售农产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七)强化小额信贷支持。对脱贫户和监测户,因灾暂时无法按时还款的,合理运用续贷、展期政策;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可简化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对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受灾脱贫户和监测户,可追加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
(八)动员社会帮扶。对因灾导致家庭收入骤减、支出骤增、自身难以承受的家庭,要广开渠道,加强与社会爱心人士、帮扶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沟通对接,鼓励开展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帮助受灾家庭渡过难关。探索建立社会防止返贫救助基金,依托社会各界力量在防止返贫资金募集、工作落实中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县工商联、县妇联、团县委、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
(九)强化保险帮扶。对涉及受灾脱贫户、受灾监测对象农业和住房保险理赔的,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受理,简化流程,第一时间理赔到位。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综合特色保险险种,对农产品价格下跌、产品滞销、意外伤害、劳动力丧失、短期失业的家庭提供综合保障,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有效提升其生产经营积极性和自我发展能力,避免因突发风险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有效防止返贫致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相关保险机构)
(十)深化精神帮扶。加大对脱贫人口、监测人口、老弱病残孤等特殊困难群体和受灾农户的关心关爱力度,各帮扶单位要积极组织帮扶责任人、各乡镇要组织各村(社区)干部广泛开展“交心、暖心、宽心”活动,“一人一策”落实灾后帮扶措施,防止因灾返贫致贫。强化宣传引导,坚持用身边人、身边事示范带动激发受灾农户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内生动力。大力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教育引导其弘扬传统美德、树立文明新风,逐步消除精神贫困。(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五、政策保障
对受灾严重、生活陷入困境的,及时统计申报灾害救助,优先予以保障。
(一)调整衔接资金使用结构。县乡村振兴局可根据受灾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优先安排衔接资金用于防止因灾返贫致贫急需的产业就业帮扶、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修复等项目。优化入库程序,及时将应对灾情新增的项目调整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在当年衔接资金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可先行实施。(责任单位:各乡镇、县乡村振兴局)
(二)利用县防止返贫监测基金进行救助。经各县级相关部门无法予以解决的,统筹利用县防止返贫监测基金进行救助。(责任单位:各乡镇、县乡村振兴局)
(三)临时救助。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要积极实施“先行救助”,提高救助时效,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完善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四)先救助后履行相关程序。对因灾因突发事件造成受灾农户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情况,县乡村振兴局要先落实“绿色通道”纳入监测对象进行管理,由县卫体局、医保局落实救助措施,后履行相关程序。(责任单位:县卫体局、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要把防止返贫致贫摆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特别是把防止因灾返贫致贫作为防止规模性返贫的首要任务来抓。各乡镇党委书记要牵头抓总,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做好统筹协调。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信息预警、数据比对和落实好行业扶持政策。各村(社区)要具体抓好存在因灾返贫致贫风险对象的摸排和动态监测,落实“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
(二)完善机制,统一调度。要建立防止因灾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警信息、监测分析信息、救助帮扶信息共享与比对分析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要指导各乡镇、村(社区)建立健全预警分级,建立动态监测预警图,确保精准发现、动态帮扶。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交换与比对分析,及时通报支出骤增或收入骤减家庭的预警信息,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落地,不漏一户一人。
(三)严格考核,严肃问责。县委、县政府将防止因灾返贫致贫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因救助帮扶不力、工作不实、弄虚作假等导致返贫和新增致贫的,对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