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一)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政府特困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仍然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单亲、失独、子女上大学、家庭成员患慢性病和其他各类民政服务对象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六)在我县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家庭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个人;
(七)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及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有关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家庭和个人;
2.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 因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5.家庭成员中有劳动(就业)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一一乡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乡镇审核确认——公示——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