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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交通运输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6-01-29 发布机构: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2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1

道路运输检查

道路运输的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
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示警灯。

2

道路运输的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政府公示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3

道路运输的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

专项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一条 条审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决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送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
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工作;设区的市(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客运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三)拟投入车辆、场站设施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运营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五)载明服务质量、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票制票价、社会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