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度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检查对象 范围 |
检查比例 及频次 |
检查 起止时间 |
检查主体 |
| 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
1、对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5、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6、对危货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的行政检查。 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的行政检查。 8、对运输企业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的行政检查。 9、对重大危险源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检查。 10、对企业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100%;1次/季度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2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站场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1、对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3、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行政检查。 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5、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政检查。 6、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状况的行政检查。 7、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8、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检查。 9、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10、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11、对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12、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站场 | 不少于30%; 1次/年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3 |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
1、对客运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行政检查 2、对客运经营者运行线路、站点的行政检查 3、对客运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客运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5、对客运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6、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检查。 7、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运输车辆性能的行政检查 8、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检查。 9、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10、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11、对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12、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 100%;1次/季度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4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检查 | 1.《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活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1、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行政检查 2、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5、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检查。 6、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运输车辆性能的行政检查 7、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检查。 8、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9、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10、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11、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城市公交企业 | 100%;1次/季度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5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 1、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行政检查 2、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5、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检查。 6、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运输车辆性能的行政检查 7、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检查。 8、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9、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10、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11、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已许可网约预约出租汽车企业 | 100%;1次/季度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6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1、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行政检查 2、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5、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检查。 6、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运输车辆性能的行政检查 7、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检查。 8、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9、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10、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11、对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已许可出租汽车企业 | 100%;1次/季度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7 | 道路运输客运站 (场)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2、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政检查 3、对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政检查 4、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行政检查 5、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行政检查 6、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检查 7、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8、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9、未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检查 10、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检查 11、对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已备案道路运输客运站(场) | 100%;1次/季度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
1、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2、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行政检查。 4、对企业培训车辆性能的行政检查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行政检查。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行政检查。 7、教练员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行政检查。 8、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行政检查。 9、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行政检查。 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行政检查。 11、教练员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行政检查。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行政检查。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1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行政检查。 1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行政检查。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行政检查。 1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行政检查。 2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行政检查。 21、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2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已备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 100%; 1次/6个月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1、企业维修资质的行政检查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制定的行政检查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的行政检查 4、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6、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7、是否符合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行政检查 8、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检查 9、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行政检查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及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11、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的行政检查 12、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13、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的行政检查 14、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1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16、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检查 17、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3类维修企业检查项目 1、企业维修资质的行政检查 2、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3、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检查 4、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检查 5、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不少于20%; 1次/6个月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10 |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的检查 |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 1、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是否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行政检查 2、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是否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的行政检查 3、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是否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行政检查 4、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行政检查 5、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是否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的行政检查 6、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是否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的行政检查 7、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是否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8、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是否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 | 100%; 1次/6个月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
| 11 | 对水路运输经营企业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移送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1、对水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经营的行政检查。 3、对经营船舶营运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超出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船舶,增加载客定额的检查。 4、对经营船舶是否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是否配备规定的船员的检查。 5、对极端天气,水上运输企业是否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的检查。 6、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的检查。 7、对水路运输企业是否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污染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和人员安全保障设施的检查。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
已许可水路运输 企业 | 100%; 1次/6个月 |
2025.1月—2025.12月 |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