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是具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省市监管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的能力。
第三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由县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监管。
第四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行业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后,由行业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县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相同数据。
第九条 行业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行业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行业平台。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行业平台。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行业平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行业平台系统安全的,行业平台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第三章 安全监管
第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确保全量数据传输,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方面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数据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间应相互关联,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县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应明确行业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行业平台;要加强行业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加强数据传输追踪,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漏或者、非法利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负责行业平台运行维护的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