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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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4-12-27 发布机构: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一、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出租汽车应当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

四、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经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六、出租公司应当监督出租汽车经营者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七、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屹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八、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 、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十、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十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

十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十三、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

十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