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文件的学习,并对照检查,从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群众投诉、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群众关注的部门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行政职权、制度机制、岗位责任等方面查找、明确廉政风险点。
第二条 通过个人、单位、社会三方面评估,把不同廉政风险点按高、中、低三个档次逐级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点的具体情况,结合岗位职责和执法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条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向受委托组织书面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第四条 严格实行执法证件年审。每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考试,考试不及格的执法人员一律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学习,补考及格后方能发还执法证件。
第五条 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10天。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做到文明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将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要求等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理由,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越权执法,不得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七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每季度应向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处罚的内容、标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第九条 建立重大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应当有详细的讨论记录,减免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严禁随意降低、减免处罚。
第十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归档,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应健全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干部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员反映的、上级相关部门移交的、本单位工作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苗头的执法单位和个人,对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法规股依据职责组织协调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具体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