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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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设备装备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8-22 发布机构: 陵川县交通运输局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能,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装备的保管、保养、使用,延长使用寿命,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执法职能有效履行,促进执法设备装备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执法装备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装备登记、保管、领用、换发、维护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监控设备、电脑、打印机等。

第四条 执法装备的采购由各执法队统一采购配发,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装备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装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第五条 执法装备一经配发,应建立装备管理台账,对所有装备进行编号,按类别分别建档。

第六条 执法车辆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车辆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二)执法车辆由各使用股室、中队、治超站具体管理,执法队负责人为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

(三)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和各项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注意队容风纪。

(四)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必须归队并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第七条 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装备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或终端,做好保存工作。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二)在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各类取证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执法队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八条 监控设备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子监控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执法人员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二)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三)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由执法队办公室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在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二)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三)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四)执法人员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五)中队、治超站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1、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2、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3、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七)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局、法院的声像资料,由执法队办公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条 电脑、打印机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加强电脑防病毒管理,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处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打印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保密设备按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装备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设备外观整洁、性能优良,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早期损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