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九条“货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规定,现结合执法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处罚办法。
一、对超限超载率小于等于50%的货运车辆,对其司机处以500元的罚款。
二、对超限超载率大于50%的货运车辆,按超限率每加10%,对其司机加处100元罚款,即超限率大于等于60%小于70%,罚款600元,超限率大于等于70%小于80%,罚款700元,超限率大于等于80%小于90%,罚款800元,对超限率大于等于90%小于100%,罚款900元,对超限率大于等于100%,罚款1000元。
三、此办法只适用于初次违法的处罚,对两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一律按上限即罚款1000元进行处罚。
四、本办法自2024年6月30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