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透明,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单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一、工作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国情、省情、市情、县情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审查范围
县交通运输局在制定或起草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地方性法规、规章、县政府文件草案。
2.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县交通运输局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4.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5.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审查方式
1. 初审:由政策措施的起草股室、下属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初查。多个股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初查,其他股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时,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2. 复审:由县交通运输局法规股作为特定机构复审科室,负责对起草科室初审查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复审结论。复审重点查看是否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审查标准、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等。
四、审查标准
县交通运输局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等。
3.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工作机制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应成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机构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执法监督:法股应及时处理对涉嫌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举报,依法调查核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3.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构,县交通运输局应依法查实后作出严肃处理。
4.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县交通运输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