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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职责

发布日期: 2020-09-15 发布机构: 陵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构名称:陵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公电话:0356—6203480

邮政编码:048000             传真号码:0356—2302683

办公时间:国家规定休息时间

办公地址:古陵路52号 联 系 人:成雪峰

电子邮箱:lcxjxjbgs2016@163.com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工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三)制定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监测分析全县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和建议。负责经济运行中多种交通运输方式和综合协调。开展重要运行保障协调。组织推进工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工作。

(五)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工作。负责全县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拟订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负责培育发展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全县新材料、原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工业、消费品和电子信息等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工作,承担医药药品储备管理职责,办理陵川县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事务。

(八)综合分析工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环保工作。参与拟订全社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负责建立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工作。

(十)统筹推进全县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

(十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技术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县工业园区、工业产业示范基地、信息产业园区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十二)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不含金融类、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十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六)负责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本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十九)加强对所监管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十二)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三)拟订全县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二十四)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五)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和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全县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二十八)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二十九)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十)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按规定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三十一)负责全县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组织管理本县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本县的无偿援助及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县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三十二)管理本县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以本县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三十三)承担全县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增加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承担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维护本地区良好金融生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立科学高效的服务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三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十五)研究制定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监督落实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开展技术改造工作。

(三十六)指导民营企业改革,促进民营企业制度和管理创新;指导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信用评价工作。

(三十七)指导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为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发展;指导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委有关基层党组织党的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加强企业党组织党的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企业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划,领导企业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十九)指导企业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县委报告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审批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审批直属党总支、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

(四十)负责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按照审批权限规定,负责审议和批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处分决定。领导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讨论研究这些组织的重要工作,支持其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十一)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十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和制定落实措施。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完善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突出党的作风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落实“两个责任”履职报告制度。

(四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