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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 2025-02-28 发布机构: 陵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722—2014

代替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Safetyregulationsforblasting

2014-12-05发布201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 Ⅰ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爆破工程分级 …………………………………………………………………………………………… 4

5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5

6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 7

7 露天爆破………………………………………………………………………………………………… 18

8 地下爆破………………………………………………………………………………………………… 22

9 高温爆破………………………………………………………………………………………………… 28

10 水下爆破 ……………………………………………………………………………………………… 30

11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 33

12 特种爆破 ……………………………………………………………………………………………… 36

13 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 41

14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贮存等 ………………………………………………… 50

参考文献 …………………………………………………………………………………………………… 55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与GB672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章节的编排结构,由原来的7章增加为14章;

———补充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级标准(见第4章);

———补充和完善了爆破安全评估、施工监理的内容(见5.3、5.4);

———强调了起爆网路的设计和试爆的要求(见6.4);

———补充和完善了高温爆破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

———补充了拆除爆破预处理的规定(见11.3);

———补充和完善了特种爆破的内容(见第12章);

———完善了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见第13章);

———补充和完善了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强调了爆破振动监测应同时测定质点振动相互

垂直的三个分量(见13.2.2);

———补充了水中冲击波对水生物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见13.5);

———补充和完善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的规定(见第14章);

———删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种、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武汉爆破公司、大昌建设集团爆

破公司、青岛海防工程局、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唐山金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

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旭光、郑炳旭、张正忠、谢先启、管志强、张英才、池恩安、于淑宝、吴金仓、

张正宇、王中黔、于亚伦、周家汉、颜事龙、梅锦煜、汪浩、刘殿中、高荫桐、顾毅成、刘宏刚、吴新霞、

张永哲、刘殿书、李晓杰、杨年华、李战军、查正清、宋锦泉、谢源、陈绍潘、薛培兴、高文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722—1986、GB6722—2003。

GB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

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

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098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的测定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A837 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规范

GA/T848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评价导则

GA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破作业 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

爆破作业单位 blastingunit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

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

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3.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blastingengineeringandtechnicalpersonnel

指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3.4

爆破作业人员 blastingpersonnel;personalsengagedinblastingoperations

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3.5

爆破有害效应 adverseeffectsofblasting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振动、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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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害气体等。

3.6

爆破作业环境 blastingcircumstances

泛指爆区及其周围影响爆破安全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

3.7

岩土爆破 rock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岩土介质做功,以达到预期工程目标的作业。

3.8

露天爆破 surfaceblasting

在地表进行的岩土爆破作业。

3.9

地下爆破 undergroundblasting

在地下(如地下矿山,地下硐室,隧道等)进行的岩土爆破作业。

3.10

浅孔爆破 short-holeblasting

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炮孔深度不大于5m 的爆破作业。

3.11

深孔爆破 deep-holeblasting

炮孔直径大于50mm,并且深度大于5m 的爆破作业。

3.12

复杂环境爆破 blastingincomplicatedsurroundings

在爆区边缘100m 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采取控制有害效应措

施实施的爆破作业。

3.13

掘进爆破 developmentblasting;headingblast

井巷、隧道等掘进工程中的爆破作业。

3.14

硐室爆破 chamberblasting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药包,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3.15

水下爆破 blastinginwater;underwaterblasting

在水中、水底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6

预裂爆破 presplitting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

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孔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7

光面爆破 smooth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

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8

延时爆破 delayblasting

采用延时雷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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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3.19

拆除爆破 demolitionblasting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20

特种爆破 specialblasting

指采用特殊爆破手段、特种爆破器材、在特定环境下对某种介质进行的非军事爆破。特种爆破包含

金属爆炸加工、爆炸冲击波的特殊应用、聚能爆破、石油开采中的燃烧爆破和高温凝结物爆破以及抢险

救灾应急爆破等。

3.21

聚能爆破 cumulativeblasting;blastingwithcavitycharge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22

爆炸加工 explosionworking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

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等。

3.23

地震勘探爆破 seismicblasting;seismicprospectingblasting

利用震源药包爆炸在地层中激起地震波,进行地质构造勘探的爆破作业。

3.24

煤矿许用炸药 permittedexplosivesincoalmine

经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5

预装药 precharge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

24h的装药作业。

3.26

爆破器材 blastingmaterialsandaccessories;blastingsupplies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27

起爆方法 methodofinitiation

利用起爆器材激发工业炸药爆炸的方法。

3.28

起爆网路 firingcircuit;initiatingcircuit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索

起爆网路、混合起爆网路和数码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等。

3.29

盲炮 misfire;unexplodedcharge

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设计起爆,造成药包拒爆的全部装药或部分装药。

3.30

爆破振动blastvibration

指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往复运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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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3.31

质点振动速度 particlevibrationvelocity

在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2

振动频率 vibrationfrequency

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3

主振频率 mainvibrationfrequency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3.34

应急预案 emergencyresponseplan

指事先制定的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

方案和计划。

4 爆破工程分级

4.1 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

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列于表1。

表1 爆破工程分级

作业范围分级计量标准

级 别                                    A            B           C            D

岩土爆破a 一次爆破药量Q/t             100≤Q    10≤Q<100     0.5≤Q<10      Q<0.5

拆除爆破 高度Hb/m                      50≤H     30≤H <50    20≤H <30      H <20

一次爆破药量Qc/               t0.5≤Q   0.2≤Q<0.5   0.05≤Q<0.2    Q<0.05                               

特种爆破d 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Q/t       0.4≤Q     0.2≤Q<0.4     Q<0.2

a 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其他岩土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地下爆破0.5;复杂环境深孔爆破0.25;露天硐室爆破5.0;地下硐室爆破2.0;水下钻孔爆破0.1,水下炸礁及清淤、挤淤爆破0.2。

b 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及水塔的拆除爆破;烟囱和冷却塔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系数为2和1.5。

c 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为20。

d 第12章所列其他特种爆破都按D级进行分级管理。

4.2 B、C、D级一般岩土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

———距爆区1000m 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500m 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距爆区300m 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3 B、C、D级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

———距爆破拆除物或爆区5m 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爆破拆除物或爆区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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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4.4 矿山内部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5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5.1 一般规定

5.1.1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按GA990和GA991执行。

5.1.2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

5.1.3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

5.1.4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监理本单位施工的爆破工程。

5.1.5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

规定实施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爆破设计施工

5.2.1 设计依据

5.2.1.1 进行爆破设计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及有关行业规范、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书

要求的深度和内容编写。

5.2.1.2 设计单位应按设计需要提出勘测任务书。勘测任务书内容应当包括:

———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保护物的分布图。

5.2.1.3 设计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后形成的报告书,试验工程总结报告,当地类似工程的总结报告以及现

场试验、检测报告,均应作为设计依据。

5.2.1.4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

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5.2.1.5 凡安全评估未通过的设计文件,应按安全评估的要求重新作设计;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

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5.2.2 设计文件

5.2.2.1 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

5.2.2.2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

5.2.2.3 爆破实施后应根据爆破效果对爆破技术设计作出评估,构成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

5.2.2.4 爆破技术设计、标准技术设计以及设计修改补充文件,均应签字齐全并编录存档。

5.2.3 技术设计内容

5.2.3.1 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2.3.2 合格的爆破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

———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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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及数量符合规定;

———设计文件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5.2.3.3 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5.2.4 施工组织设计

5.2.4.1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写,编写负责人所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和作业

范围应与施工工程相符合。

5.2.4.2 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现场调查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

文件等进行编制。

5.2.4.3 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5.2.4.4 设计施工由同一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允许将施工组织设计与爆破技术设计合并。

5.3 安全评估

5.3.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均应进行安全评估。

5.3.2 爆破安全评估的依据:

———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规和设计标准;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资格材料;

———安全评估人员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

5.3.3 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5.3.4 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

人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

全评估报告。

5.3.5 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该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5.3.6 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应

重新编写,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重大

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5.4 安全监理

5.4.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进行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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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5.4.2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

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5.4.3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

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4.4 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

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5.4.5 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监理签认

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

5.4.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当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5.4.7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

监理资料。

6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6.1 爆破作业环境

6.1.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1.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距工作面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5规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6.1.3 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恶劣气

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100m 时;

———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 时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6.1.4 应急抢险爆破可以不受本标准的限制,但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应急抢险领导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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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6.1.5 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合,但又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

作好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

6.1.6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

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6.1.7 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

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钻残孔。

6.2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6.2.1 施工组织

6.2.1.1 A、B级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

行分工;

———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

后勤组等;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6.2.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

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6.2.2 施工公告

6.2.2.1 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

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

位、爆破作业时限等。

6.2.2.2 装药前1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

围、警戒标识、起爆信号等。

6.2.2.3 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公安交管部门发

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6.2.2.4 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6.2.2.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输油管线等重要设施时,

应事先准备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协调工作并在爆破时通知有关单位到场。

6.2.2.6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业或几个爆破作业单位平行作业时,应由建设单

位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

6.2.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6.2.3.1 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

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包括: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

全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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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

6.2.3.2 爆破工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2.4 通讯联络

6.2.4.1 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爆

破工程,在爆破组(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6.2.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指挥组(人)决定。

6.2.5 装药前的施工验收

6.2.5.1 装药前应对炮孔、硐室、爆炸处理构件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

6.2.5.2 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6.2.5.3 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构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

计修改。

6.3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6.3.1 一般规定

6.3.1.1 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作现场检测,检测合

格后方可使用。

6.3.1.2 进行爆破器材检测、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6.3.1.3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装备,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

业协会批准。

6.3.1.4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爆破器材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6.3.2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6.3.2.1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6.3.2.2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

———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

6.3.2.3 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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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6.3.2.4 A、B级爆破工程检测及试验项目还应包括:

———炸药的殉爆距离;

———延时雷管的延时时间;

———起爆网路连接方式的传爆可靠性试验。

6.3.3 起爆器材加工

6.3.3.1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6.3.3.2 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药包,孔内不得有电线、导爆管和导爆索接头。

6.3.3.3 当采用孔(硐)内延时爆破时,应在起爆药包引出孔(硐)外的电线和导爆管上标明雷管段别和

延时时间。

6.3.3.4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得使用剪刀剪切。

6.3.4 起爆方法

6.3.4.1 电雷管应使用电力起爆器、动力电、照明电、发电机、蓄电池、干电池起爆。

6.3.4.2 电子雷管应使用配套的专用起爆器起爆。

6.3.4.3 导爆管雷管应使用专用起爆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6.3.4.4 导爆索应使用雷管正向起爆。

6.3.4.5 不应使用药包起爆导爆索和导爆管。

6.3.4.6 工业炸药应使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没有雷管感度的工业炸药应使用起爆药包或起爆器具

起爆。

6.3.4.7 各种起爆方法均应远距离操作,起爆地点应不受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个别飞散物危害。

6.3.4.8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6.3.4.9 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 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危险范围内(见表11~表14),不应采用普

通电雷管起爆。

6.4 起爆网路

6.4.1 一般规定

6.4.1.1 多药包起爆应连接成电爆网路、导爆管网路、导爆索网路、混合网路或数码电子雷管网路起爆。

6.4.1.2 起爆网路连接工作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6.4.1.3 雷雨天禁止任何露天起爆网路连接作业,正在实施的起爆网路连接作业应立即停止,人员迅速

撤至安全地点。

6.4.1.4 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合格的器材。

6.4.1.5 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6.4.1.6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6.4.1.7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6.4.2 电力起爆网路

6.4.2.1 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

规定。

6.4.2.2 电爆网路的连接线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照明线、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电爆网

路与电源开关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6.4.2.3 电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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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6.4.2.4 起爆电源能量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用变压器、发电机作起爆电源时,流经每个普通电雷

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硐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

流电不小于2.5A。

6.4.2.5 用起爆器起爆电爆网路时,应按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连接网路。

6.4.2.6 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应每月检查

一次,其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6.4.3 导爆管起爆网路

6.4.3.1 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

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6.4.3.2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

———应有防止雷管聚能射流切断导爆管的措施和防止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导爆管应均匀地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6.4.3.3 使用导爆管连通器时,应夹紧或绑牢。

6.4.3.4 采用地表延时网路时,地表雷管与相邻导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孔内应采用高段别

雷管,确保地表未起爆雷管与已起爆药包之间的水平间距大于20m。

6.4.4 导爆索起爆网路

6.4.4.1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

的传爆方向。

6.4.4.2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或炸药,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6.4.4.3 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

10cm 的木质垫块或土袋。

6.4.5 电子雷管起爆网路

6.4.5.1 电子雷管网路应使用专用起爆器起爆,专用起爆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

6.4.5.2 装药前应使用专用仪器检测电子雷管,并进行注册和编号。

6.4.5.3 应按说明书要求连接子网路,雷管数量应小于子起爆器规定数量;子网路连接后应使用专用设

备进行检测。

6.4.5.4 应按说明书要求,将全部子网路连接成主网路,并使用专用设备检测主网路。

6.4.6 混合起爆网路

6.4.6.1 大型起爆网路可以同时使用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电子雷管和导爆索连接成混合起爆网路。

6.4.6.2 混合网路中的地表导爆索与雷管、导爆管和电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6.4.6.3 用导爆索引爆导爆管时,应使用单股导爆索与导爆管垂直连接,或使用专用联结块连接。

6.4.7 起爆网路试验

6.4.7.1 硐室爆破和A、B级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

6.4.7.2 电起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试验;起爆网路实爆试验应按设计网路连接起爆;等效

模拟试验,至少应选一条支路按设计方案连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电阻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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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3 大型混合起爆网路、导爆管起爆网路和导爆索起爆网路试验,应至少选一组(地下爆破选一个

分区)典型的起爆支路进行实爆;对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网路实爆。

6.4.8 起爆网路检查

6.4.8.1 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大型或复杂起

爆网路检查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6.4.8.2 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

———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6.4.8.3 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6.4.8.4 电子雷管起爆网路应按设计复核电子雷管编号、延时量、子网路和主网路的检测结果。

6.4.8.5 混合起爆网路应按6.4.8.2~6.4.8.4的规定进行检查。

6.5 装药

6.5.1 一般规定

6.5.1.1 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

进行检查。

6.5.1.2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并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

进入警戒区域;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时,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

6.5.1.3 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

药,不得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6.5.1.4 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6.5.1.5 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导爆索。

6.5.1.6 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装药作

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6.5.1.7 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6.5.1.8 爆破装药现场不得用明火照明。

6.5.1.9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装药警戒区20m 以外可装220V 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

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 的照明器材。

6.5.1.10 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

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6.5.1.11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按设计药量装药并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

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6.5.2 人工装药

6.5.2.1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14.1.6.4的规定,起爆体、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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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 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6.5.2.3 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

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6.5.2.4 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

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5.2.5 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引出线。

6.5.3 机械装药

6.5.3.1 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螺旋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车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105 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隙,不应与壳体相摩擦;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制备炸药的原材料时,装药车制药系统应能自动停车。

6.5.3.2 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部分的材料应采用防腐材料;

———输药软管应采用带钢丝棉织塑料或橡胶软管;

———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车上应设有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清洗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清理管道中的余料和积污;

———应具有出现原材料缺项、螺杆泵空转、螺杆泵超压等情况下自动停车等功能。

6.5.3.3 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装药车除符合6.5.3.2的规定以外,还应保证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

够的间隙并不应与壳体相摩擦。

6.5.3.4 小孔径炮孔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105 Ω。

6.5.3.5 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装药车和装药器应保持良好接地;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的炸药应过筛,不得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6.5.4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

6.5.4.1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孔底起爆具应在

现场装入导爆管、雷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并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的感度和威

力均不应小于2# 粉状乳化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于0.95g/cm3。

6.5.4.2 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6×105 Pa的空气冲击波入射超压;

———在锤重2kg、落高1.5m 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

———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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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

———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6.5.4.3 压气装药安全性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符合6.5.3.4的规定;

———现场装药空气相对湿度不小于80%;

———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大于6×105 Pa;

———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

6.5.5 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

6.5.5.1 使用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应经安全验收合格。

6.5.5.2 混装炸药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应熟练掌握混装炸药车各部分

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

6.5.5.3 混装炸药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

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6.5.5.4 混装炸药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警示标识。

6.5.5.5 混装炸药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

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6.5.5.6 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并按设计要求装入炮孔内。

6.5.5.7 混装炸药车行车时严禁压坏、刮坏、碰坏爆破器材。

6.5.5.8 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

6.5.5.9 混装炸药车装药前,应对前排炮孔的岩性及抵抗线变化进行逐孔校核,设计参数变化较大的,

应及时调整设计后再进行装药。

6.5.5.10 采用输药软管方式输送混装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送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m~

1m 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底,并根据装药速度缓缓提升输药软管。

6.5.5.11 装药过程中发现漏药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6.5.5.12 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

6.5.5.13 混装乳化炸药装药完毕10min后,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

爆破设计要求。

6.5.5.14 混装乳化炸药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应将软管中剩余炸药装入炮孔中,装药完毕将软管内

残留炸药清理干净。

6.5.5.15 现场混制装填炸药时,炮孔内导爆索、导爆管雷管、起爆具等起爆器材的性能除应满足国家标

准要求外,还应满足耐水、耐油、耐温、耐拉等现场作业要求;严禁电雷管直接入孔。

6.5.5.16 孔底起爆时,起爆药包应离开孔底一定距离。

6.5.6 预装药

6.5.6.1 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

6.5.6.2 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作醒目警示标识,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预装药爆区。

6.5.6.3 雷雨天气露天爆破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

6.5.6.4 高温、高硫区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

6.5.6.5 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器材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6.5.6.6 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炮孔之间,应有10m 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6.5.6.7 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高度的变化。

6.5.6.8 如采用电力起爆网路,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如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导爆管端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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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得连接起爆网路。

6.6 填塞

6.6.1 硐室、深孔和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6.6.2 填塞炮孔的炮泥中不得混有石块和易燃材料,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6.6.3 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 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6.6.4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得紧靠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楔入木楔。

6.6.5 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起爆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6.6.6 分段装药间隔填塞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的间隔填塞位置和长度进行填塞。

6.6.7 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6.6.8 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电雷管引出线。

6.6.9 深孔机械填塞应遵守下列规定:

———当填塞物潮湿、黏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

———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6.7 爆破警戒和信号

6.7.1 爆破警戒

6.7.1.1 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

6.7.1.2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

6.7.1.3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6.7.1.4 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上述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

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6.7.2 信号

6.7.2.1 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6.7.2.2 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

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6.7.2.3 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现场指挥

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6.7.2.4 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6.8 爆后检查

6.8.1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6.8.1.1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

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6.8.1.2 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6.8.1.3 地下工程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检查人

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8.1.4 拆除爆破,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6.8.1.5 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检查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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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爆后检查内容

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构)筑物;

———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

———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6.8.3 检查人员

6.8.3.1 A、B级及复杂环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检查工作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组长和有经验的爆

破员、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

6.8.3.2 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

6.8.4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6.8.4.1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发现其他不安

全因素应及时排查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得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经现场指挥同意,可缩小警戒范围。

6.8.4.2 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6.8.4.3 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

隐患。

6.8.4.4 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6.9 盲炮处理

6.9.1 一般规定

6.9.1.1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

员不许进入警戒区。

6.9.1.2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

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9.1.3 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6.9.1.4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

破损或断裂的可修复后重新起爆。

6.9.1.5 严禁强行拉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和雷管。

6.9.1.6 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

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并派专人监督爆堆挖运作业。

6.9.1.7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

预防措施。

6.9.2 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6.9.2.1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安置新的起爆药包(或雷管)重新起爆或将未爆药包回收销毁。

6.9.2.2 发现未爆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6.9.3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3.1 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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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2 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

6.9.3.3 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6.9.3.4 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6.9.3.5 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9.3.6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

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9.4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4.1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

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接起爆。

6.9.4.2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确定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6.9.4.3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

步处理,但应回收雷管。

6.9.5 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6.9.5.1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

重划警戒范围,连接起爆。

6.9.5.2 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连接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9.6 水下爆破的盲炮处理

6.9.6.1 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连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连接起爆。

6.9.6.2 对填塞长度小于炸药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6.9.6.3 处理水下裸露药包盲炮,也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6.9.6.4 在清渣施工过程中发现未爆药包,应小心地将雷管与炸药分离,分别销毁。

6.9.7 其他盲炮处理

6.9.7.1 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或炸药安放点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取出拒爆药包时,可

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6.9.7.2 凡本标准没有提到处理方法的盲炮,在处理之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处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经爆

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6.10 爆破有害效应监测

6.10.1 D级以上爆破工程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

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6.10.2 监测项目涉及:爆破振动、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瓦

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危险源。

6.10.3 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6.10.4 爆破振动有害效应测试系统应在工程爆破行业测试标定中心定期标定,并将校核标定和测试

信息、测试仪器设备标识信息输入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利用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远

程校核标定与数据处理。

6.10.5 D 级以上或需要仲裁的爆破工程,爆破振动有害效应监测信息应纳入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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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6.10.6 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

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6.10.7 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6.10.8 爆破有害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爆破工程仲裁的监测方。

6.11 爆破总结

6.11.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一项爆破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时,进行爆破总结。

6.11.2 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和爆破参数的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论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隐患以及防范办法;

———安全评估及安全监理的作用;

———经验和教训,提出类似爆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建议。

6.11.3 爆破总结资料应整理归档。

7 露天爆破

7.1 一般规定

7.1.1 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掩体结构应坚固紧

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7.1.2 起爆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

7.1.3 露天爆破时,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或采用就地保护措施。

7.1.4 雷雨天气、多雷地区和附近有通讯机站等射频源时,进行露天爆破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网路。

7.1.5 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识,发现空穴、陷坑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

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7.1.6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实施爆破,应采用抗冻爆破器材。

7.1.7 硐室爆破爆堆开挖作业遇到未松动地段时,应对药室中心线及标高进行标示,确认是否有硐室

盲炮。

7.1.8 当怀疑有盲炮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对爆后挖运作业进行监督和指挥,防止挖掘机盲目作业引

发爆炸事故。

7.1.9 露天岩土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

7.2 深孔爆破

7.2.1 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 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7.2.2 深孔验收标准:孔深允许误差±0.2m,间排距允许误差±0.2m,偏斜度允许误差2%;发现不合

格钻孔应及时处理,未达验收标准不得装药。

7.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

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爆破要求。孔口抵

抗线过小者,应适当加大填塞长度。

7.2.4 爆破员应按爆破技术设计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

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做好变更记录。

7.2.5 台阶爆破初期应采取自上而下分层爆破形成台阶,如需进行双层或多层同时爆破,应有可靠的

安全措施。

7.2.6 装药过程中发现炮孔可容纳药量与设计装药量不符时,应及时报告,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

校核处理。

7.2.7 装药过程中出现阻塞、卡孔等现象时,应停止装药并及时疏通。如已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不得

强行疏通,应保护好雷管或起爆药包,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采取补救措施。

7.2.8 装药结束后,应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填塞和联网作业。

7.2.9 高台阶抛掷爆破应与预裂爆破结合使用。

7.2.10 深孔爆破使用空气间隔器时,应确保空气间隔器与使用环境要求相匹配;使用前应进行空气间

隔器充气速度测试和负荷试验;使用时不应损伤空气间隔器外防护层。

7.3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

7.3.1 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

爆破员操作。

7.3.2 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要求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得超过1.5%。

7.3.3 布置在同一控制面上的预裂孔,应采用导爆索网路同时起爆,如同时起爆药量超过安全允许药

量时,也可分段起爆。

7.3.4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应严格按设计的装药结构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

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钻孔轴线,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或采取定位措施。

7.3.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7.3.6 预裂爆破孔应超前相邻主爆破孔或缓冲爆破孔起爆,时差应不小于75ms。光面爆破孔应滞后

相邻主爆破孔起爆。

7.4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7.4.1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应设立指挥部,统筹安排设计施工及善后工作;设计前应对爆区周围人

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爆破前还应进行复核。

7.4.2 爆破孔深一般应限制在20m 之内,并严格控制钻孔偏差。

7.4.3 应采用毫秒延时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发生的段数重叠;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

并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

7.4.4 填塞长度应不小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

7.4.5 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连接,并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验收。

7.4.6 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6.10有关规定执行外,对C级及以下级别的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

如认为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损伤,应作相应有害效应监测。

7.5 浅孔爆破

7.5.1 露天浅孔开挖应采用台阶法爆破。

7.5.2 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填塞长度和警戒范围。

7.5.3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7.5.4 采用浅孔爆破平整场地时,应尽量使爆破方向指向一个临空面,并避免指向重要建(构)筑物。

7.5.5 破碎大块时,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控制在150g/m3 以内,应采用齐发爆破或短延时毫秒爆破。

7.6 保护层开挖爆破

7.6.1 建(构)筑物岩石基础邻近保护层开挖爆破时,应按要求控制单段爆破药量、一次爆破总装药量

和起爆排数。

7.6.2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开挖,应优先采用预留保护层的开挖方法。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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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度,应由设计或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台阶爆破钻孔不应钻入预留的保护层内。

7.6.3 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根据施工条件在下列方法中选取,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水平预裂爆破与水平孔台阶爆破相结合的方法;

———水平预裂爆破与上部竖直浅孔台阶爆破相结合的方法;

———岩石较软或较坚硬,选用水平光面爆破与水平浅孔台阶爆破相结合的方法;

———孔底加柔性或复合垫层的台阶爆破法。

7.6.4 保护层开挖爆破方法,应经过试验验证后才能大规模实施,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爆破方式,钻孔均

不应钻入建基面。

7.7 冻土爆破

7.7.1 冻土爆破应选择防水耐冻爆破器材。

7.7.2 冻土爆破施工前,应进行冻土温度测定,通过试爆确定爆破参数;当冻土温度发生变化时,应依

据冻土物理力学性质的变化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7.7.3 采用现场加工聚能药包在冻土凿孔时,应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7.8 硐室爆破

7.8.1 爆破作业单位应有不少于一次同等级别的硐室爆破设计施工实践,爆破技术负责人应有不少于

一次同等级别的硐室爆破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或施工负责人的经历。

7.8.2 硐室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除执行第4章、第5章、第6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重

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问题: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爆破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

———在狭窄沟谷进行硐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地下硐室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

———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入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安全问题。

7.8.3 在硐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组织,临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其他准

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按6.2.1的规定成立爆破指挥部。

7.8.4 硐室爆破导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小于1.5m×1.8m,小井不小于1m2,一般平硐坡度不小于1%;

掘进工程完成后,应由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共同验收,主要验收标准为:

———硐内清洁无杂物,不残存爆破器材、爆渣和金属物;

———硐顶硐壁无浮石,支护地段稳固并做好地质编录工作;

———硐内无积水,渗漏的药室硐应设防水棚和排水沟;

———药室容积不小于设计要求,中心坐标误差不超过±30cm;

———硐内杂散电流不大于30mA。

7.8.5 装药前应根据开挖工程验收结果及实测最小抵抗线大小,调整爆破设计并按硐口做出施工分解

图,图中应标明:

———每个硐口内各药室的装药量、装药部位、起爆体编号雷管段别和安装位置;

———填塞段位置及填塞料数量;

———该硐内所需起爆器材、电线、线槽等的总量;

———辅助器材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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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7.8.6 硐室爆破起爆体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存放、安装,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专门场所加工、存放;

———质量不应超过20kg;

———外包装应用木箱,内衬作防水包装;

———应在包装箱上写明导硐号、药室号、雷管段别、电阻值;

———起爆箱内的雷管和导爆索结应固定在木箱内;

———起爆体运输、安装应由两名熟练的爆破员操作,并作安装记录;

———起爆体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有专人看守,不得存放在硐口、硐内。

7.8.7 装药应由爆破员在工作面操作或指挥,严格按设计分解图规定的数量(袋数)整齐紧密码放。

7.8.8 装药时可使用36V 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灯应加保护网,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电灯与炸

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电雷管起爆体装入药室前,应切断一切电源并拆去除起爆网路外的

一切金属导体,改为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7.8.9 每个药室装药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核实装药和起爆网路连接无误后才允许进行填塞作业。填

塞时应保护好硐内敷设的起爆网路。

7.8.10 硐室爆破填塞工作应由爆破员在工作面指挥,应使用编织袋装开挖石渣作填塞料,填塞应整

齐、严密,不得有空顶,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填塞长度;硐内有水时应在硐底留排水沟并保持排水通畅;

填塞过程应检查质量,填塞完成后应验收、记录。

7.8.11 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并作网路试验;敷设起爆网路应由熟练爆破员实施、爆破技术人

员督查,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联网,联网应双人作业,一人操作,另一人监督、测量、记录,严

格按设计要求敷设;电爆网路应设中间开关。

7.8.12 起爆站应配置良好的通讯设备,起爆站长负责站内工作,从联网工作开始,应安排专人看管起

爆站。

7.8.13 爆后检查除应遵守6.8的规定外,还应在清挖爆破岩渣时派专人跟班巡查有无疑似盲炮,发现

疑似盲炮的迹象,应立即停止清挖并设置警戒区,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排查处理。在排查处理期

间禁止一切爆破作业。

7.8.14 重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安排现场小型试验爆破,并根据试验结果修改爆破设计。

7.8.15 硐室爆破结束后均应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除了应符合6.11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9 地震勘探爆破

7.9.1 实施地震勘探爆破的有关爆破人员应严格执行定岗、定责的规定,坚持规范上岗;爆破人员岗位

或工作单位变动,要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7.9.2 制作炸药包时,应设置半径大于15m 的警戒区,并远离炸药车15m 以上,远离无线电设备30m

以上;不应提前制作炸药包,炸药包不得在野外过夜。

7.9.3 往炮井中安放炸药包时,应由专人负责,炸药包下到井底并确认没有上浮后方可用细土、细砂埋

井,不应用石块、砖块、冻土块、铁片等硬物埋井;严禁使用钻杆等机械往井下压炸药包。

7.9.4 起爆站应设在视野开阔与炮井通视条件良好的炮井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如不能通视则应派人

站在双方均能看到的安全位置,监视爆破点警戒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并用旗语通知起爆站。起爆站距炮

井的距离不应小于:

———砂土、黏土层,30m;

———岩石、冻土层,60m;

———井深小于5m(或坑炮),100m;

———特殊情况应按爆炸方式,使用药量由设计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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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在起爆站周围30m 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站内不准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不应将

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炮井的炮线同时引到起爆站。

7.9.5 在水域进行地震勘探爆破施工时,应遵守第10章的有关规定。爆破作业船应有专人负责警戒,

确保爆破点周围200m 内无任何船只和人员;爆破作业船与爆破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8 地下爆破

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

醒目的警示标识,防止人员误入。

8.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8.1.3 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不应与金属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

铁轨等。

8.1.4 距井下爆破器材库30m 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爆破器材库30m~100m 区域内

进行爆破时,人员不应停留在爆破器材库内。

8.1.5 地下爆破时,应明确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人员和标识,并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发布的

“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确保受影响人员均能辨识。

8.1.6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受控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

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气设备、无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险物品的地点。每次起爆时均应将爆破器材

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1.7 地下爆破出现不良地质或渗水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和防水措施;出现严重地压、岩爆、瓦

斯突出、温度异常及炮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制定安全方案和处理措施。

8.1.8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帮、顶板安全,做好支护,确认地下爆破作业场所空气质量

合格、通风良好、环境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作业。

8.1.9 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积水下方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实施地下爆破时,应作专项安

全设计并应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8.1.10 地下爆破应有良好照明,距爆破作业面100m 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8.2 井巷掘进爆破

8.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 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

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

时,不宜采取从上向下的坐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坐炮处理时,应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2.2 间距小于20m 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

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8.2.3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

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

8.2.4 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设置

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8.2.5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

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安全范围之外。

8.2.6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应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

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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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4

8.2.7 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14.1.6.1的规定,还应做到:除爆破员和信号工外,任

何人不应留在井筒内;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押运爆破器材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

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

8.2.8 井筒掘进使用电力起爆时,应使用绝缘良好的柔性电线或电缆作爆破导线;电爆网路的所有接

头都应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8.2.9 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8.2.10 用钻井法开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爆破

技术负责人批准。

8.2.11 用冻结法施工竖井井筒,冻结段的爆破作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

批准。

8.2.12 人工冻土爆破应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冻结管安全:

———爆破前书面通知冻结站停止盐水循环;

———爆破后与冻结站人员一起下井检查,确认冻结管无损坏时,方可恢复盐水循环;

———在后续出渣和钻孔过程中,要认真观察井帮,发现有出水或出现黄色水迹,应立即通知冻结站,

关闭有关冻结管并检查。

8.2.13 用反井法掘进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m;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有害气体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

查人员不应少于两名;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行作业;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应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爆破后,应指定专人检查

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

8.2.14 桩井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桩井掘进爆破,应遵守井巷掘进爆破的有关规定;

———桩井爆破作业应有专人负责指挥;

———井深不足10m 时,井口应做重点覆盖防护;

———应控制爆破振动的影响,确保邻井井壁和桩体的安全;

———爆后应修整井壁并及时清渣。

8.3 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爆破

8.3.1 深孔爆破的钻孔直径不应超过90mm,台阶高度不应超过8m。

8.3.2 大跨度硐室边墙、顶板及硐群交汇部位应进行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8.3.3 当地下厂房需留岩锚梁时,岩锚梁岩壁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浅孔爆破法。

8.3.4 大跨度硐群开挖,应按设计的开挖顺序进行,爆破时应监控爆破振动对本硐室及相邻硐室的

影响。

8.4 地下采场爆破

8.4.1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并应至少有两个人行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

全出口时,应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8.4.2 深孔爆破采场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建立通往爆区井巷的良好通行条件和装药现场的作业条件,必要时在适当位置建立防冲击波

阻波墙;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

通讯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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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划定爆破危险区,并在通往爆破危险区的所有井巷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列出深孔编号,废孔应作出明显标识。

8.4.3 地下深孔爆破作业,应遵守7.2和7.3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 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现场装药、填塞、联网、起爆,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遇有装药故障,应在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进

行处理;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连接完成、并经现场爆破负责人检查无

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不得影响和损坏起爆网路。

8.4.4 地下开采二次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前应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采场和井巷中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人员不应进入溜井与漏斗内爆破大块矿石;

———人员不应进入采场放矿出现的悬拱或立槽下方危险区实施二次爆破;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

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爆破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

用量;

———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

全措施。

8.5 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8.5.1 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竹、木等材料制作的长杆把炸药包送

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振动处理。

8.5.2 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振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

全措施,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8.5.3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员应经过火箭弹使用技术的专门培训;

———堵塞处不稳定(如掉石块)时,不得使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堵塞物一次未处理完,当班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8.5.4 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

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振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振动爆破每次用药量不超过2kg,破碎爆破每次用药量不超过20kg;

———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

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毕应连续作业;

———用爆破方法处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

8.6 煤矿井下爆破(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

8.6.1 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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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作业应执行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的“一炮三检”制度;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8.6.2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风量、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新鲜风流;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工具,应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识;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 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20m 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8.6.3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煤矿和有瓦斯矿井选用许用炸药时,应遵守煤炭行业规定;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8.6.4 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时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时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30ms。

8.6.5 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起爆器起爆;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

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380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8.6.6 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器材等除应遵守6.3.1.3的规定外,煤矿井下使用新型爆破器材须经

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识后,方可在煤矿井下试用。

8.6.7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穿透老采空区等情况;

———在爆破地点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8.6.8 炮孔填塞材料应用黏土或黏土与砂子的混合物,不应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0.6m 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等确需炮孔深度小

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应封满炮泥,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炮孔深度为0.6m~1.0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1/2;

———炮孔深度超过1.0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炮孔深度超过2.5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0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3m;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

线不应小于0.3m;浅孔装药二次爆破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均不应小于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

成的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应小于0.3m;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不应爆破。

8.6.9 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孔也应在爆破前用炮泥封实;大直径炮孔的填塞

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8.6.10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延时爆破;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

爆;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应一次起爆且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起爆器同时进

行爆破。

8.6.11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应用爆破挑顶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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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 爆破法处理卡在溜煤(矸)孔中的煤、矸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用于溜煤(矸)孔的煤矿许用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

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应超过450g;

———爆破前应检查溜煤(矸)孔内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爆破前应洒水。

8.6.13 采用振动爆破揭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按专门设计及规定进行,并应遵守以

下规定:

———选用符合分级规定的爆破器材,采用铜脚线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且不应跳段使用;

———爆破母线应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起爆器;

———爆破前应加强振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振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掘进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

作业仍应按振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

8.6.14 振动爆破工作面,应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应切断电源,且不应

有人员作业或通过。

8.6.15 振动爆破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检查

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8.6.16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内容应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停电范

围、撤人和警戒范围等。

8.6.17 煤巷掘进工作面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

避难硐室内,装药前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不应小于30min方允许进入工作面检查。

8.7 钾矿井下爆破

8.7.1 装药前应测定爆破作业面及其20m 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等重要部位空气中的氢气和瓦斯

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8.7.2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8.7.3 装药前,应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应检查起爆网路绝缘情况。

8.7.4 起爆网路的设计,应保证炮孔按逆风流方向依次顺序起爆。

8.7.5 爆后15min,瓦斯检查员方准进入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等浓度;确认无瓦

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且绝缘良好,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

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8.7.6 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8.8 石油矿和地蜡矿井下爆破

8.8.1 应根据矿井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

的工作面,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爆破。

8.8.2 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

———不准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0m 深的炮孔爆破;

———炮孔深度为1.0m~1.5m 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1/2;炮孔深度超过1.5m 时,填塞长

度不应小于孔深的1/3,且不小于0.75m;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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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方向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

8.8.3 装药与起爆前,应测定工作面及其20m 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气浓度。

8.8.4 应清除工作面及其20m 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8.8.5 爆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8.8.6 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检查工作面及通风情况,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许人员进入工

作面。

8.8.7 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不应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装药前应仔细

清除油滴。

8.9 放射性矿井爆破

8.9.1 放射性矿井爆破与放射性物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采掘作业面应根据物探编录进行爆破设计;

———凿炮孔前应对工作面进行γ取样,确定矿体厚度、品位,圈定矿体边界,打孔后应进行γ测孔,

区分矿石和废石;

———根据物探测孔资料确定炮孔装药方案,实施分爆分采;

———爆破后应进行放射性测量,根据物探测量资料进行分装分运;

———采场作业面分爆分运之后,还需进行物探钻孔找边,只有在物探找边完毕后,才能实施上采钻

孔的施工。

8.9.2 采用原地爆破浸出工艺的采场,在爆破筑堆前应结合采切工程进行生产探矿设计和施工,并根

据生产探矿资料计算采场储量,作为深孔爆破施工设计和浸出效果评估的基础资料。

钻孔施工结束后及时验孔并同时进行物探测孔、编录和上图,为爆破装药设计提供资料,并按炮孔

排面进行储量核算。

8.9.3 采场原地浸出爆破宜采用小补偿空间一次挤压爆破方式,挤压爆破空间补偿系数宜控制在

15%~20%范围内。

8.9.4 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采场采用上向平行凿岩,炮孔深度不应大于15m;

———对于中等厚度以上矿体,可采用大于15m 的深孔爆破,但应经过严格的论证;

———一次爆破取段长度控制在60m 以内;

———应保证爆破后80%以上的矿岩粒度小于150mm;

———设计装药单耗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装药单耗增加20%~30%;

———爆破装药到起爆的时间不超过24h。

8.9.5 放射性矿井爆破后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稀释氡气及氡子体浓度作为计算爆破后通风量的依据;

———爆破后工作面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井下深孔大爆破后应开启主风机,经通风吹散有害气体,达到设计要求的通风时间(不得少于

48h)后,安全检查人员佩带防护装置和检测仪器到各工作面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只有氡气浓度小于2700Bq/m3,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布液巷和集液巷应与矿井回风系统贯通,确保原地爆破浸出采场析出的

氡引入回风系统。

8.9.6 放射性矿井的凿岩爆破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佩戴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入工作面;

———每天只应上一班,每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6h;

———作业结束后应洗澡,并经放射性剂量监测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