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申请条件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我市户籍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须父母双方共同到场办理并签名确认申请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四)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向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属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供);
2.未成年人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同意变更民族的证明或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户籍内勤受理;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核签字,报分、县(市)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单位 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监督电话 0356-620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