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申请条件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4)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5)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6)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申请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有关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户籍内勤受理;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核签字,报分、县(市)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单位 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监督电话 0356-620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