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申请材料 户口簿或原身份证。
受理流程 申请人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收费标准 (1)首次申领不收费;
(2)有效期满换领身份证每证收取20元;
(3)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取40元。
办理单位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监督电话 0356-620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