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
申请条件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省内户口居民办理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含租赁)业务的,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省外户口居民办理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含租赁)业务的,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单位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监督电话 0356-620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