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财政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9-12 发布机构: 陵川县财政局

陵财监罚字〔2025〕第1号

陵川县林业局:

☑法人/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52401246038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晋亚  

地   址:陵川县梅园东街70号   

本单位于2025年6月17日至8月22日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等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 2024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应记未记固定资产,资产管控存在漏洞;(二)部分项目未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影响重要资产列报;(三)政府储备物资核算不规范,未通过专用科目列报;(四)合同签字未授权,合同管理程序不规范;(五)部分项目预算编制不精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六)差旅费支出审核把关不严;(七)部分业务内控运行无效,存在资金安全风险;(八)借出款项管理不善,坏账风险较高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四条的(一)项和(三)项;《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1613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规定;《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陵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23年出台)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1215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等_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或陵川县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深刻反思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防止上述行为再次发生。

2.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主动发现你单位在资金运行中的不足和漏洞,持续查缺补漏,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平稳运行。

陵川县财政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