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财政局

陵川县财政局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整改通知书

发布日期: 2022-10-10 发布机构: 陵川县财政局

当事人:陵川县林业局

根据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晋市财监[2022]5号)精神,结合《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工作。检查中我们发现下列问题(问题明细与专项核查报告相对应):

1、资产管理方面,未见2021年末陵川县林业局固定资产相关盘点记录,存在固定资产账表不符的情况。

违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之规定。

2、存在跨期收支现象。

违反了会计法的及时性完整性原则。违反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之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之规定。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3、经费列支情况不规范。存在个人账户列支经费、差旅费及与无资质个人签订协议情况。

将多人工资发放至同一人账户,存在公款私存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决算列报账面与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存在差异。

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做好部门决算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财务工作者,要以财务账表为基础,认真编制部门决算,切实做到决算与帐表相一致,杜绝人为调整现象,保持部门决算工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财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正确行使财经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会计人员要具有做好会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地加强业务学习,忠实地履行工作职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未按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政府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不到位。

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规范会计核算,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分类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落实预算执行情况,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规范的会计核算,有利于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全面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情况。

综上所述,你单位涉及的相关问题要于2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领导签字后的整改报告上报至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陵川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股

联系电话:0356-6208728


陵川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0日